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纯利润是: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纯利润是: 0 元。
(三)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1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及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同时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做了自查,详细情况如下: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2021年4月13日-2021年10月12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做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除下列2名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并根据上述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童建国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议案名称:《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议案名称:《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1、2、3均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有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周四)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童建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形成以下决议: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一一化工》有关法律法规,将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注:公司产品对外销量低于产量主要是部分产品内供作为下游产品原料使用所致。
注:公司从第三季度开始,HFC-134a以使用自产产品为主,不再外部采购。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来自企业内部统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该等数据未经审计,也并未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测或保证,敬请投资者审慎使用,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周四)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国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1、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永和”)拟向关联方童嘉成先生租赁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晟泰新村相关房产作为员工公寓,租赁房屋面积共计4,342.98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共计1,548,000元。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过去十二个月与童嘉成先生未发生关联交易,亦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过与本次关联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永和因日常经营管理需要,同时为逐步优化员工住宿环境,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童嘉成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童嘉成先生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晟泰新村的43套房屋作为员工公寓,租赁房屋面积共计4,342.98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1年11月0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年租金为516,000元,租金共计1,548,000元。
2、童嘉成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公司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童嘉成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过去十二个月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童建国先生、童嘉成先生回避表决,企业独立董事已对以上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童嘉成先生,男,199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6年12月至今,历任公司采购中心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2019年1月至今,历任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和2019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童嘉成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截至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439,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9%。
本次交易类别为租入资产,交易标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晟泰新村,拟用作公司员工宿舍,租赁房屋共计43套,租赁面积合计4,342.98平方米。
内蒙永和本次向关联方租赁的房产为童嘉成先生自购的商品住房,目前已完成网签交房等程序,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过程中,预计办理不存在实质障碍。鉴于该房产仅作为员工宿舍使用,本次关联交易标的暂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不会对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交易的租赁价格根据所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场行情报价,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4、租赁期限: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共计36个月。
5、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金每套每年人民币12,000元,共计租赁43套,租金按年支付,年租金为人民币516,000元,租金共计人民币1,548,000元。
子公司内蒙永和本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管理需要,优化员工住宿环境,有利于稳定公司优秀人才队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关联方不会形成依赖。本次交易遵循了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所需,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交易价格符合公允的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需要,为公司员工提供宿舍便利,有利于稳定公司员工体系,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的策略。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童建国先生、童嘉成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做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其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