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我国某财物处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张某、刘某某、胡某某等改变追加被执行人贰言之诉案——股东以不动产什物出资时,因客观原因未处理权属改变手续但已实践交付运用的视为出资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批改)第二十八条规则以非钱银出资的,应依法处理产业权搬运手续。关于什物出资到位并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且客观上没办法处理过户手续的,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三)》(法释〔2020〕18号)第十条“虽未处理权属改变手续但已实践交付运用的产业,其已为公司发挥财物功效,实质上也就达到了出资的意图”所规则的景象,应予确定完成了权属搬运手续。
一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2021年10月26日)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民终336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