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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制定和发布1.4权利和义务1.5适合使用的范围1.6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2.1组织体系2.2领导机构2.3指挥机构2.4成员单位职责2.5现场指挥部2.6专家咨询组2.7应急救援队伍2.8省应急指挥部联席会议
6应急反应行动6.1应急反应行动流程图6.2污染应急对策6.3现场指挥的管理6.4救护和医疗6.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6.6非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6.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6.8新闻发布6.9应急终止6.10费用汇总、取证和记录6.11应急总结报告6.12事故应急后评估
7应急保障7.1设备保障7.2队伍保障7.3交通运输保障7.4技术保障7.5物质保障7.6资金保障
8后期处置8.1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8.2污染损害赔偿8.3恢复8.4污染物处置8.5奖励与责任追究
(1)保护我省海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事故损害,保障人身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2)建立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控制、降低或消除船舶污染事故损害;(4)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贯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0年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等制定本预案。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分为省级、市级、码头级和船舶级四个层次,这中间还包括特殊海区溢油应急计划《秦皇岛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1)《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级预案,由省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制定的《秦皇岛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已于2003年11月13日由交通部和省政府联合发布实施。(2)《秦皇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唐山市京唐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沧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统称市级预案),分别由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3)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洗)舱,油料供受,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灌,污染清除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海事部门批准。(4)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海事部门备案。(1)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发现船舶污染事故均应立即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海事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和港口污染险情或事故时,均有义务尽快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海事部门报告。(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会造成河北海域污染的,沿海市级以上政府、海事部门依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3)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和个人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2)超出事发地市级预案处置范围或能力,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进行紧急应对的船舶污染事故;(3)发生在河北海域外,已经或者将要对河北海域构成重大污染威胁的船舶污染事故。1.5.2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人教〔2002〕161号文件:“关于确定各直属海事局海域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河北海域包括两部分。A:歧河口383700N/1173000E;B:383700N/1181300E;C:381800N/1184800E;D:大口河381800N/1175400E;E:三间河口391400N/1180400E;F:390000N/1180500E;G:385000N/1184000E;H:390800N/1201000E;I:环海寺地嘴400000N/1195600E。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河北海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河北海事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应急办主任、河北海事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应急办、沿海市政府、河北海事局、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局、省水产局、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河北机场管理集团等。主要职责: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河北海事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河北海事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河北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担任。主要职责:(10)定期调查可用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制定应急程序和应变部署表,切实做好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1)承担省政府值守应急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送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必要时与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联系;(3)协调指导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4)指导、支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派的现场指挥官、事故发生地的市应急指挥部成员、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负责人等组成。主要职责:(3)完成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总结和上报工作进展;(4)确保已抵达现场的各类资源得以合理调配,同时报告需要获得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况;(6)每日均须根据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对应急行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保障应急行动高效进行。成立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专家组。专家组由航运、海事、造船、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渔业、气象、卫生、安全监管、石油和化工等部门推荐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船舶污染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反应、清除作业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方面提供咨询。应急救援队伍由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公安消防应急队伍、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医疗应急队伍、驻省部队、武警部队、港航企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志愿者组成。联席会议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每年举办一次(可与秦皇岛溢油应急反应中心联席会议合并召开),协商本预案的实施和修订事宜。
按照《沿海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能力评估指南》和《港口建设项目船舶污染环境风险评价专项技术导则》要求,科学、规范地分析评估我省各港口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和污染应急防备能力。在市级预案中应明确污染高风险区域、与污染风险相适应的应急防备力量需求、可能发生的泄漏情形和污染规模及应对措施等。为控制和缓解污染物对敏感资源的污染损害,市级预案应对海域和岸线进行划分,建立敏感区,确定敏感区内敏感资源的优先保护次序,制作环境敏感图,在此基础上作为附件全部纳入省级预案。所有环境敏感资源及其优先保护次序,污染高风险区,现有的污染应急防备力量和港口、码头、装卸站等情况应标注在敏感图中。划分污染敏感区时,应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捕捞、水产养殖、其他野生动物、个别重要的环保区(如沼泽地)、海水的工业利用(如海水发电、海水淡化工厂)、取水口、盐场、旅游沙滩、游艇和其他娱乐设施、文化遗址以及港口、码头、装卸站等因素。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污染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日常管理工作。应公布各级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和应急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应急反应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省应急指挥部应每两年按照省级预案要求,举行一次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演习或模拟演习;市应急指挥部应每年按照市级预案要求,举行一次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演习或模拟演习;港口、码头、装卸站及其他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每6个月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下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污染事故初始评估,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通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应急队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同级海事部门备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便作好污染防范准备。预警支持系统:由应急通信信息系统、监视系统、监测系统和预测系统组成,有关部门应将所获得的有关污染信息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污染应急反应决策、清除作业方案选定和缓解或减轻污染损害提供信息。应急通信信息系统:包括固定、移动电话网络(国家海上救助专用电线);卫星通信系统;甚高频(VHF)、中高频(MF、HF)等船用通信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交通管制系统(VTS)、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航空部门专用的空域通信频道。污染监视系统:由船舶监视、航空监视、码头和岸边监视、卫星监视等手段组成。在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时可充分利用中国海事局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心地面接收站获取有关信息资料。污染监测系统: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以确认污染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并对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将评价信息及时传递给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测系统:主要利用现有科技分析预测手段,如船舶污染物漂移模拟模型等,预测污染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并对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将评价信息及时传递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重大污染事故(Ⅱ级)、较大污染事故(Ⅲ级)和一般污染事故(Ⅳ级)。(5)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物质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1)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3)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并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2)污染可能威胁环境敏感区或海岸线,动用市级应急资源能够防护敏感区和清除污染;(1)船舶污染事故未对环境敏感区或海岸线)船舶及其协议污染物清除单位力量能够控制污染源、围控和清除污染;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和影响,省级预案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Ⅰ级响应)、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Ⅱ级响应)、较大污染事故响应(Ⅲ级响应)和一般污染事故响应(Ⅳ级响应)。超出本级预案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在启动本级预案同时及时请求启动上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国家级船舶污染水域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省应急指挥部应首先启动《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组织落实上级相关指令。(2)开通与事发地设区的市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省内有关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由秦皇岛、唐山和沧州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级预案组织实施。需要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预案规定提供技术支持。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导下,由事发地海事部门组织协调船舶及其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实施。
(7)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现新情况或应指挥机构要求,船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补报。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从发现事故起1小时内上报,并在3小时内填报《船舶污染事故初始评估表》和《船舶污染事故报告表》;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或发现、发生重大情况时随时上报,并每24小时对应急反应情况总结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20日内对整个行动情况总结上报。(2)陆上人员报告通过各级应急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班电线)国家海上救助专用电线。(1)获取船舶污染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应当立即将信息报告海事部门或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向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转报。(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Ⅱ级响应、Ⅰ级响应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要求向省政府、中国海事局和相关成员单位报告。(3)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Ⅲ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要求向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河北海事主管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4)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Ⅳ级响应时,当地海事部门应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河北海事主管部门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污染事故的信息后,应视情况组织人员对污染事故进行初始评估,确定船舶污染事故响应等级,对属于Ⅱ级响应、Ⅰ级响应污染事故,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派现场指挥官,并召集专家小组开展进一步评估工作。专家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进一步的评估,具体内容是:(2)对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污染事故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总指挥负责总体决策,适时宣布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决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协调和调动应急资源,指派现场指挥官并派遣相关协调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配合总指挥做好具体工作或在总指挥授权下全权代表总指挥工作;各有关成员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根据其职责开展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事故现场进行统一指挥,根据应急行动方案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指挥调动到达现场的人力物力资源,报告或请示紧急重大事项,如应急人员、物资的增援、人员救助、通航管制等。
(2)使用消油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有效地使用,同时避免二次污染,在溢油到达岸边前将油消除。(3)围控并回收。用围油栏控制油后用撇油器回收、用围油栏保护敏感区域、用吸油毡吸油并回收等,使用这些设备和器材前应考虑风、流和海况条件。
应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决定,同时需监控其对环境的影响并告知公众。针对不同物质,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气体和蒸汽。应尽快根据现场气象情况预测其扩散模式并评估其潜在影响,并监测气体浓度以评估泄漏的严重程度,必要时疏散群众。(2)溶于水的化学品。主要应急措施是分散稀释,个别情况下也可使用中和剂,如需使用须经慎重评估。(3)易挥发的化学品。应及时疏散人群,如果化学品易燃,可喷洒水以控制火源,同时要监控其挥发特点以便警告公众并预测对环境的影响。(4)漂浮的化学品。其应急措施与溢油应急措施类似,但要考虑其是否会与应急设备发生反应。(5)易沉降的化学品。在浅水区可用挖掘或真空设备吸取回收,可行的情况下用遥控潜水摄像机监控以便作业。(6)包装化学品。在排除爆炸、泄漏等危险的情况下,可用机械抓斗、船吊、渔网等方法回收。(1)明确应急作业方案、作业计划、作业组织形式、作业要求、作业安全、卫生规定以及作业期间的联系沟通方式;(2)监督、收集作业情况并每天对作业情况进行评估,以便调整作业方案和作业计划;(5)对投入的船艇、飞机、车辆、人力、设备、器材等情况进行管理,并进行记录和核实,应经过肇事方当事人确认签字。如果污染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现场发生或可能发生中毒现象,由医疗卫生及急救部门按照《河北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与事故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应装备安全防护用具,进入事件现场前应明确事件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事件紧急处理方法,并进行进入登记。化学品应急人员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疏散事故现场没有个人防护的人员到上风向的安全地带。密切监视险情,如果危险已减轻,可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果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及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包括撤离路径及其备用路线、提供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宣传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等,必要时可调用治安管理部门协助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沿海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有关部门可组织动员社会人员和应急物资参与应急反应,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分配。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对新闻内容审核合格后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发布人由应急指挥部指定。应急指挥部根据进展情况和专家咨询组评估意见,可在适当时候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终止,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媒体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终止应满足下列条件: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终止命令;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现场指挥部撤销。应急反应结束后,应立即对应急反应发生的费用进行汇总,包括应急期间所有的取证和详细的记录。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20日内报省政府和中国海事局,同时报备河北海事主管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较大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20日内报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河北海事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召开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年度评估会,对上一年度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Ⅰ级响应)、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Ⅱ级响应)、较大污染事故响应(Ⅲ级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污染应急过程记录和有关文件归档整理;各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和声像资料;现场应急指挥部对救援设备、器材调配和使用的记录;污染应急反应方案、污染损害、环境恢复方案和监测计划;回收污染物数量以及岸上的处理措施;作业安全、人员防护和后勤保障情况;新闻发布和公众反应;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污染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优先保护顺序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设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污染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1)加强秦皇岛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中心等国家设备库建设,作为Ⅰ级响应和区域合作的重要资源,为Ⅱ、Ⅲ、Ⅳ级响应提供保障。(2)各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沿海市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规划,建设应急设备库,配备设备、器材,并整合有关企业资源,确保满足当地的污染应急需求,为其他海域的污染应急提供支援。(3)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驳、油料供受、污染物接收、清(洗)舱等有关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4)沿海海水冷却发电厂、海水淡化厂以及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5)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就辖区内已储备的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建立污染应急设备资源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港口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在此基础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省级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省级预案。(1)各级应急指挥部和海事部门应本着面向社会、整合资源、政策扶持的原则,注重加强社会化船舶清污作业单位建设与培养。(2)秦皇岛溢油应急处理中心作为国家专业队伍,应本着“四位一体”(处理中心信息中心检测中心培训中心)的建设原则,为广大社会化清污作业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3)沿海县级以上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当应急救援队伍不足时,当地政府应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污染应急行动。(4)沿海化学品仓储、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5)各沿海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根据海运污染危害性物质性质,加强应急救护知识培训。(6)港航企业按照预案要求组建污染应急队伍,为海上污染应急提供船艇及码头设施保障。(7)沿海海水冷却发电厂、海水淡化厂以及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应组建污染应急救援队伍。(8)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就本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医疗应急队伍、港航企业船艇应急力量等建立资源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港口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在此基础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省级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省级预案。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为应急人员及装备的运送提供保障;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相关单位建立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确保应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省船舶污染应急咨询专家组,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市船舶污染应急咨询专家组。为确保应急反应行动的顺利进行,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在确定现场指挥场所及指挥船舶后,必须保证后勤物资供应充分迅速,必要时通过组织指挥系统作出相应的安排。建立相应的后勤保障储备库,并与清污物资、消防物资、医疗防护物资等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以备事故发生后紧急调拨需要。生活物资及住宿由当地政府解决。车辆、船舶由港航企业、渔政部门解决。所有调用的人员及物资均要进行登记。各级污染应急预案应将承担应急物质保障的单位以及可提供保障的物质及数量,作为附件列入预案。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费用或者相应的财务担保。必要时,省政府和沿海市政府可先行垫付应急资金,用于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5)海洋环境污染状况监测由海洋监测站或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取样化验,并出具监测报告。(6)对船舶污染损害评估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海事、环境保护及渔业等部门参加。(7)上述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将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结果提交给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海事部门应组织成立船舶污染事故索赔小组,负责污染损害的索赔与赔偿的有关工作。当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场所(旅游、海水浴场、娱乐场、重要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所受到的污染影响时,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反应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适当的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艇和移动式平台。(2)油类:是指任何形式的油及其炼制品和油性混合物,包括残油、含油污水。(3)化学品:是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清单”及符合附则Ⅲ“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鉴别导则”要求的物质,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混合物。(4)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泄漏或释放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5)应急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船舶溢油和化学品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港口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更新,经市政府批准,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制定和发布1.4权利和义务1.5适用范围1.6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2.2领导机构2.3指挥机构2.4成员单位职责2.5现场指挥部2.6专家咨询组2.7应急救援队伍2.8省应急指挥部联席会议3防备和预警
6.1应急反应行动流程图6.2污染应急对策6.3现场指挥的管理6.4救护和医疗6.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6.6非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6.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6.8新闻发布6.9应急终止6.10费用汇总、取证和记录6.11应急总结报告6.12事故应急后评估7应急保障
7.1设备保障7.2队伍保障7.3交通运输保障7.4技术保障7.5物质保障7.6资金保障8后期处置
8.1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8.2污染损害赔偿8.3恢复8.4污染物处置8.5奖励与责任追究9船舶污染应急区域性协作
10.1名词术语10.2预案更新10.3数量表述10.4解释部门10.5实施时间1总则
(1)保护我省海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事故损害,保障人身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2)建立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控制、降低或消除船舶污染事故损害;(4)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贯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与合作议定书》等制定本预案。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分为省级、市级、码头级和船舶级四个层次,其中包括特殊海区溢油应急计划《秦皇岛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1)《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级预案,由省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制定的《秦皇岛海域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已于2003年11月13日由交通部和省政府联合发布实施。(2)《秦皇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唐山市京唐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唐山市曹妃甸港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沧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统称市级预案),分别由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3)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洗)舱,油料供受,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灌,污染清除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海事部门批准。(4)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海事部门备案。(1)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发现船舶污染事故均应立即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海事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和港口污染险情或事故时,均有义务尽快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海事部门报告。(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河北海域污染的,沿海市级以上政府、海事部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3)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和个人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2)超出事发地市级预案处置范围或能力,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进行紧急应对的船舶污染事故;(3)发生在河北海域外,已经或者将要对河北海域构成重大污染威胁的船舶污染事故。1.5.2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人教〔2002〕161号文件:“关于确定各直属海事局海域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河北海域包括两部分。A:歧河口383700N/1173000E;B:383700N/1181300E;C:381800N/1184800E;D:大口河381800N/1175400E;E:三间河口391400N/1180400E;F:390000N/1180500E;G:385000N/1184000E;H:390800N/1201000E;I:环海寺地嘴400000N/1195600E。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河北海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河北海事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应急办主任、河北海事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应急办、沿海市政府、河北海事局、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局、省水产局、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河北机场管理集团等。主要职责: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河北海事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河北海事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河北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担任。主要职责:(10)定期调查可用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制定应急程序和应变部署表,切实做好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1)承担省政府值守应急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送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必要时与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联系;(3)协调指导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4)指导、支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并且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派的现场指挥官、事故发生地的市应急指挥部成员、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负责人等组成。主要职责:(3)完成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总结和上报工作进展;(4)确保已抵达现场的各类资源得以合理调配,同时报告需要获得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况;(6)每日均须根据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对应急行动效果做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保障应急行动高效进行。成立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专家组。专家组由航运、海事、造船、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渔业、气象、卫生、安全监管、石油和化工等部门推荐的行业专家、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组成,对船舶污染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反应、清除作业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方面提供咨询。应急救援队伍由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成员单位应急队伍、公安消防应急队伍、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医疗应急队伍、驻省部队、武警部队、港航企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志愿者组成。联席会议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每年举办一次(可与秦皇岛溢油应急反应中心联席会议合并召开),协商本预案的实施和修订事宜。
按照《沿海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能力评估指南》和《港口建设项目船舶对环境造成污染风险评价专项技术导则》要求,科学、规范地分析评估我省各港口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和污染应急防备能力。在市级预案中应明确污染高风险区域、与污染风险相适应的应急防备力量需求、有几率发生的泄漏情形和污染规模及应对措施等。为控制和缓解污染物对敏感资源的污染损害,市级预案应对海域和岸线进行划分,建立敏感区,确定敏感区内敏感资源的优先保护次序,制作环境敏感图,在此基础上作为附件全部纳入省级预案。所有环境敏感资源及其优先保护次序,污染高风险区,现有的污染应急防备力量和港口、码头、装卸站等情况应标注在敏感图中。划分污染敏感区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捕捞、水产养殖、其他野生动物、个别重要的环保区(如沼泽地)、海水的工业利用(如海水发电、海水淡化工厂)、取水口、盐场、旅游沙滩、游艇和其他娱乐设施、文化遗址以及港口、码头、装卸站等因素。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污染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日常管理工作。应公布各级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应急法律和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和应急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应急反应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省应急指挥部应每两年按照省级预案要求,举行一次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演习或模拟演习;市应急指挥部应每年按照市级预案要求,举行一次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演习或模拟演习;港口、码头、装卸站及其他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每6个月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下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污染事故初始评估,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通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应急队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同级海事部门备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便作好污染防范准备。预警支持系统:由应急通信信息系统、监视系统、监测系统和预测系统组成,有关部门应将所获得的有关污染信息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污染应急反应决策、清除作业方案选定和缓解或减轻污染损害提供信息。应急通信信息系统:包括固定、移动电话网络(国家海上救助专用电线);卫星通信系统;甚高频(VHF)、中高频(MF、HF)等船用通信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交通管制系统(VTS)、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航空部门专用的空域通信频道。污染监视系统:由船舶监视、航空监视、码头和岸边监视、卫星监视等手段组成。在出现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时可充分的利用中国海事局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心地面接收站获取有关信息资料。污染监测系统: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以确认污染影响区域和污染程度,并对污染会造成的影响做多元化的分析评价,将评价信息及时传递给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测系统:主要利用现有科技分析预测手段,如船舶污染物漂移模拟模型等,预测污染影响区域和污染程度,并对污染会造成的影响做多元化的分析评价,将评价信息及时传递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重大污染事故(Ⅱ级)、较大污染事故(Ⅲ级)和一般污染事故(Ⅳ级)。(5)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物质发生泄漏,极度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1)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3)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并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2)污染可能威胁环境敏感区或海岸线,动用市级应急资源能够防护敏感区和清除污染;(1)船舶污染事故未对环境敏感区或海岸线)船舶及其协议污染物清除单位力量能够控制污染源、围控和清除污染;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和影响,省级预案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Ⅰ级响应)、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Ⅱ级响应)、较大污染事故响应(Ⅲ级响应)和一般污染事故响应(Ⅳ级响应)。超出本级预案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在启动本级预案同时及时请求启动上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国家级船舶污染水域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省应急指挥部应首先启动《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组织落实上级相关指令。(2)开通与事发地设区的市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省内相关的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状况;由秦皇岛、唐山和沧州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级预案组织实施。需要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预案规定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导下,由事发地海事部门组织协调船舶及其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实施。
(7)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及救助要求;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现新情况或应指挥机构要求,船舶、相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补报。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从发现事故起1小时内上报,并在3小时内填报《船舶污染事故初始评估表》和《船舶污染事故报告表》;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或发现、发生重大情况时随时上报,并每24小时对应急反应情况总结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20日内对整个行动情况总结上报。(2)陆上人员报告通过各级应急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班电线)国家海上救助专用电线。(1)获取船舶污染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应当立即将信息报告海事部门或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向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转报。(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Ⅱ级响应、Ⅰ级响应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要求向省政府、中国海事局和相关成员单位报告。(3)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Ⅲ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要求向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河北海事主管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4)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Ⅳ级响应时,当地海事部门应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河北海事主管部门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污染事故的信息后,应视情况组织人员对污染事故进行初始评估,确定船舶污染事故响应等级,对属于Ⅱ级响应、Ⅰ级响应污染事故,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派现场指挥官,并召集专家小组开展进一步评估工作。专家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进一步的评估,具体内容是:(2)对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污染事故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总指挥负责总体决策,适时宣布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决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协调和调动应急资源,指派现场指挥官并派遣相关协调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配合总指挥做好具体工作或在总指挥授权下全权代表总指挥工作;各有关成员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根据其职责开展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事故现场进行统一指挥,根据应急行动方案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指挥调动到达现场的人力物力资源,报告或请示紧急重大事项,如应急人员、物资的增援、人员救助、通航管制等。
(2)使用消油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有效地使用,同时避免二次污染,在溢油到达岸边前将油消除。(3)围控并回收。用围油栏控制油后用撇油器回收、用围油栏保护敏感区域、用吸油毡吸油并回收等,使用这些设备和器材前应考虑风、流和海况条件。应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决定,同时需监控其对环境的影响并告知公众。针对不同物质,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气体和蒸汽。应尽快根据现场气象情况预测其扩散模式并评估其潜在影响,并监测气体浓度以评估泄漏的严重程度,必要时疏散群众。
(2)溶于水的化学品。主要应急措施是分散稀释,个别情况下也可使用中和剂,如需使用须经慎重评估。(3)易挥发的化学品。应及时疏散人群,如果化学品易燃,可喷洒水以控制火源,同时要监控其挥发特点以便警告公众并预测对环境的影响。(4)漂浮的化学品。其应急措施与溢油应急措施类似,但要考虑其是否会与应急设备发生反应。(5)易沉降的化学品。在浅水区可用挖掘或真空设备吸取回收,可行的情况下用遥控潜水摄像机监控以便作业。(6)包装化学品。在排除爆炸、泄漏等危险的情况下,可用机械抓斗、船吊、渔网等方法回收。(1)明确应急作业方案、作业计划、作业组织形式、作业要求、作业安全、卫生规定以及作业期间的联系沟通方式;(2)监督、收集作业情况并每天对作业情况进行评估,以便调整作业方案和作业计划;(5)对投入的船艇、飞机、车辆、人力、设备、器材等情况进行管理,并进行记录和核实,应经过肇事方当事人确认签字。如果污染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现场发生或可能发生中毒现象,由医疗卫生及急救部门按照《河北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与事故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应装备安全防护用具,进入事件现场前应明确事件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事件紧急处理方法,并进行进入登记。化学品应急人员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疏散事故现场没有个人防护的人员到上风向的安全地带。密切监视险情,如果危险已减轻,可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果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及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包括撤离路径及其备用路线、提供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宣传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等,必要时可调用治安管理部门协助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沿海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有关部门可组织动员社会人员和应急物资参与应急反应,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分配。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对新闻内容审核合格后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发布人由应急指挥部指定。应急指挥部根据进展情况和专家咨询组评估意见,可在适当时候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终止,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媒体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终止应满足下列条件: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终止命令;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现场指挥部撤销。应急反应结束后,应立即对应急反应发生的费用进行汇总,包括应急期间所有的取证和详细的记录。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20日内报省政府和中国海事局,同时报备河北海事主管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较大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20日内报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河北海事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召开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年度评估会,对上一年度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Ⅰ级响应)、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Ⅱ级响应)、较大污染事故响应(Ⅲ级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污染应急过程记录和有关文件归档整理;各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和声像资料;现场应急指挥部对救援设备、器材调配和使用的记录;污染应急反应方案、污染损害、环境恢复方案和监测计划;回收污染物数量以及岸上的处理措施;作业安全、人员防护和后勤保障情况;新闻发布和公众反应;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污染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优先保护顺序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设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污染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1)加强秦皇岛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中心等国家设备库建设,作为Ⅰ级响应和区域合作的重要资源,为Ⅱ、Ⅲ、Ⅳ级响应提供保障。(2)各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沿海市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规划,建设应急设备库,配备设备、器材,并整合有关企业资源,确保满足当地的污染应急需求,为其他海域的污染应急提供支援。(3)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驳、油料供受、污染物接收、清(洗)舱等有关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4)沿海海水冷却发电厂、海水淡化厂以及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5)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就辖区内已储备的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建立污染应急设备资源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港口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在此基础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省级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省级预案。(1)各级应急指挥部和海事部门应本着面向社会、整合资源、政策扶持的原则,注重加强社会化船舶清污作业单位建设与培养。(2)秦皇岛溢油应急处理中心作为国家专业队伍,应本着“四位一体”(处理中心信息中心检测中心培训中心)的建设原则,为广大社会化清污作业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3)沿海县级以上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当应急救援队伍不足时,当地政府应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污染应急行动。(4)沿海化学品仓储、运输单位理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5)各沿海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根据海运污染危害性物质性质,加强应急救护知识培训。(6)港航企业按照预案要求组建污染应急队伍,为海上污染应急提供船艇及码头设施保障。(7)沿海海水冷却发电厂、海水淡化厂以及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应组建污染应急救援队伍。(8)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就本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医疗应急队伍、港航企业船艇应急力量等建立资源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港口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在此基础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省级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省级预案。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为应急人员及装备的运送提供保障;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相关单位建立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确保应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省船舶污染应急咨询专家组,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市船舶污染应急咨询专家组。为确保应急反应行动的顺利进行,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在确定现场指挥场所及指挥船舶后,必须保证后勤物资供应充分迅速,必要时通过组织指挥系统作出相应的安排。建立相应的后勤保障储备库,并与清污物资、消防物资、医疗防护物资等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以备事故发生后紧急调拨需要。生活物资及住宿由当地政府解决。车辆、船舶由港航企业、渔政部门解决。所有调用的人员及物资均要进行登记。各级污染应急预案应将承担应急物质保障的单位以及可提供保障的物质及数量,作为附件列入预案。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费用或者相应的财务担保。必要时,省政府和沿海市政府可先行垫付应急资金,用于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5)海洋环境污染状况监测由海洋监测站或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取样化验,并出具监测报告。(6)对船舶污染损害评估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海事、环境保护及渔业等部门参加。(7)上述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将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结果提交给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海事部门应组织成立船舶污染事故索赔小组,负责污染损害的索赔与赔偿的有关工作。当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场所(旅游、海水浴场、娱乐场、重要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所受到的污染影响时,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反应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做评估,提出适当的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艇和移动式平台。(2)油类:是指任何形式的油及其炼制品和油性混合物,包括残油、含油污水。(3)化学品:是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清单”及符合附则Ⅲ“包装形式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鉴别导则”要求的物质,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混合物。(4)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排放、泄漏或释放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5)应急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船舶溢油和化学品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港口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更新,经市政府批准,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